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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
河北-保定 03-24 14:05 悬赏 5 发布者:niujia……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家是西房,东边邻居家要拆除 后新建二层商业门脸,为正北房房体加宽,辐射面为我家小院的2/3,其房侧面距离我家西房间距为:6.5米。请问邻居家建多高的房子会影响我家的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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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14:07
这个得具体情况来分析了
-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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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15:0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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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14:06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
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
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
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
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
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
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
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
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
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
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
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
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
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 [上海-长宁区]
- 戴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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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14: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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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19:41
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当地规划和建设部门。
- [河北-承德]
- 孙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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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4 20:4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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