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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建房引起的争议

 03-25 22:31  悬赏 20  发布者:tiansh……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珠海 回答:(2)
背景: 
1993年甲方”张三” 与乙方”李四” 签订合同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其已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约200平方,乙方出资,于1994年竣工。房屋一栋房共六套单位, 合共约580平方面积。甲方拥有其中一套单位的使用权(约1995年入住),另外五套单位的使用权归乙方(其中两套1995年有人入住,另外3套约2003年入住)。
甲方是本地户口, 但乙方并非本地户口,但随后乙方又把其中两套单位分别给与另外两户居住(另外两户均为本村户口(约1995年入住),至于乙方与另外两户的协定,甲方便不得而知了)。

直到2012年, 发展商到村里进行旧区改造项目,对于可建而未建房的土地, 按照土地面积的1:2.5来作补偿, 但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需要向发展商补偿1200元/平方的造价。(即若土地面积为100平方,发展商会补偿200平方等值面积的房子(计算方法:发展商对回迁房的估价是6000元/平方。其中土地价值4800元/平方, 房屋造价1200元/平方。即回迁房补偿面积实际为=100*2.5*(6000-1200)/6000=200平方)。
对于已建房,并且房屋楼层超过2.5层, 拆迁后按照实际建造面积补偿。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张三”的,并且房屋也没有房产证。发展商便与张三签订合同,并同意拆迁补偿给张三回迁房面积580平方。然后“张三”就纳闷了,这补偿的580平回迁房该怎样分配呢?自己的最大效益又能去到哪里呢?

“张三”疑问:
1,对于1993年签订的合资建房的合同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三“能否向法院起诉“该合同无效”呢 ?
2, 如果此1993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就有以下疑问:1993年的合同里提到“如果任何一方毁约或者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需要补偿对方的所有损失,按照对方拥有的房产价值200%赔偿。” 而“张三”认为此发展商拆迁补偿方案中土地占有4800元/平方的价值, 而房屋造价就只占“1200元/平方”。 如果按照“1200元/平方*200%*“李四“所占5套单位的总面积”补偿给“李四”是否合理? 有胜数吗?
3, “李四” 把其中两套单位分别给与另外两户居住(另外两户均为本村户口)。到目前也住了差不多20年了。另外两户就拿着一个理据“即使没有任何证明, 但是居住了20年,他认为自己已拥有其房产和地产的使用权了”。 请问法律上支持样的理据吗?
4,“张三”只曾与 “李四”签订合资建房的合同,并没有和以上提到的“另外两户”有任何协议。 在这次回迁房补偿中,“张三”是否只需要和“李四”协商好就可以了? 而“李四”就应该和他“把其中两套单位授予的另外两户“协商,对吗?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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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26日 09时50分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张三可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2、但合同即便无效,法院仍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张三根据协议补偿李四的投资损失。3、张三无需与其他2户谈补偿,只需跟李四谈就可以。建议协商解决。
追问:

您好, 至于其他2户以下的这观点有依据吗?我不知道是否涉及到法律上的追诉期?十分感谢!

3, “李四” 把其中两套单位分别给与另外两户居住(另外两户均为本村户口)。到目前也住了差不多20年了。另外两户就拿着一个理据“即使没有任何证明, 但是居住了20年,他认为自己已拥有其房产和地产的使用权了”。 请问法律上支持样的理据吗?

回答:

第三点,依据是合同相对性原理,你跟其他2户无合同关系,自然无须与他们协商。至于居住满20年,不能成为当然的房屋所有者,法律上无这样的规定。

追问:

张律师:
您好,不好意思,还想追加一疑问:
您以上提到"2、但合同即便无效,法院仍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张三根据协议补偿李四的投资损失.您提到的"李四的投资损失"您觉得以下哪种更恰当:
A:当年李四合资建房中提供的资金?
B:如今发展商补偿给张三的回迁房价值约6000元/平方, 其中造价约占1200元/平方, 而土地在此次改造中约占4800元/平方.按照1200元/平方来赔偿给李四.
注: 该房子并无房产证.

回答:

李四投资及房屋增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张律师:
   谢谢,您的回答很详细.这事情以后可能需要律师帮忙解决,到时希望还能联系得上.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6 13:41
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张三可向法院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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