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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昌公司收取高额服务费,贷款纠纷

内蒙古-呼和浩特 03-24 16:43  悬赏 20  发布者:hx1584…… 给我留言  回答:(10)
本人与恒昌公司有贷款共计2比,第一笔借款的合同编号为GD1615010201025640(已结清),第二笔借款的合同编号为GD17D21020206000990(正在还款).
    合同编号GD1615010201025640的第一笔贷款情况
    本人2016年在呼和浩特市恒昌公司门店贷款,当时合同显示贷款金额69890元,实际从恒易融平台提现49476元,每月还款2328.89元,共36期,累计需要还款总额为83840.04元。我履行合同累计还款21期,实际还款金额48906.69元。按照恒易融平台显示,我的合同年利率为6.65%,实际情况如下:1.按还款总额83840.04元和贷款金额69890元计算,我的年利率实际为12.23%;2.按照实际到账金额49476元和还款总额83840.04元计算,我的年利率为37.36%。
    
   合同编号为GD17D21020206000990的第二笔贷款情况
   2017年11月,恒昌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有老客户优惠,可以进行续贷,而且利率会下降很多,本人通过电话同意办理。办理成功后,恒易融平台显示,我的合同金额为111824元。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第二笔实际到账金额应为79200元,其中有26901元自动支付了第一笔的本金及利息,因此我可以从恒易融平台实际提现金额为52299元。合同显示我月还金额为3726.22,共计36期,累计需要还款总额为134143.92元。我履行合同累计还款25期,实际还款金额94824元。
    按照恒易融平台显示,合同年利率为6.65%,实际情况如下:
    按还款总额134143.92元和贷款金额111824元计算,我的年利率为12.31%;按照还款总额134143.92元和实际到账金额79200元计算,我的年利率为38.17%。 
    综上所述,我得出以下结论:
    合同编号GD1615010201025640的第一笔贷款合同结清时,恒昌公司收取我的还款金额总数为75807元(我实际归还的48906.69元加第二笔合同中未到账的26901元),其中合同实际到账本金49476元,21个月的利息为26331元。此笔借款按照本金49476元及合同实际年息12.23计算,我24个月等额本息共计需要支付56100元,恒昌公司第一笔贷款多收取我19707元。
    合同编号为GD17D21020206000990的第二笔贷款,按照工作人员所说的79200元计算,按照合同实际年息12.31%计算,我25个月等额本息共计需要支付91000元,我实际还款94842元,已经还清了相关本息。
    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的以下三点合法权益:第一,给我出具第二次贷款的结清证明。第二,退还本人在第一笔合同中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19000元。第三,更正上报央行个人征信中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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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44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44
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46
以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最多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24%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年24%,按照约定的低利率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有需要可以加我简介微信详细咨询,告诉你怎么处理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46
法院最高判还实收本金及等额本金计月息2%内!!!超过月息2%部分和逾期金违约金服务费等等都是违法的约定,法院都不支持只还上实收的加等额本金计月息2%内,一分不多还,坚决不再借,具体可有偿帮算下依法应还几期。千万别再网贷了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47
可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3-24 17:04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全部视为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后面的期数、每期费用不予计算。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有的法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适当计算,但我认为不妥)。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55
小心被骗
回复时间: 2020-03-24 16:56
你好,建议和律师联系的,委托律师查看具体情况,然后帮你维权的,及时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0-03-24 17:58
建议积极还款。
回复时间: 2020-03-24 23:04
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你可以起诉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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