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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给精神残疾人发公函有法律效力吗?

天津-河西区 03-27 22:20  悬赏 0  发布者:mengru……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好:

1.民政局给二级精神残疾人发份公函,盖了公章,告知精神病人发病时存的钱超标,停保。监护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无法按正常人一样控制,如有不妥,也是监护失职,可以扣发监护人的监护款或更换监护人,但不能停发精神残疾人低保,因为精神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给精神病人下发的公文是无效的对吗?

2.监护人认为低保核查的文件并不难理解,都是给老弱病残制定的条款,所以,全国大部低保核查,除特殊情况,都按以下方式核查的对吗?

注意:查户口排第一,人口数弄清楚,不要变来变去,应保尽保,这样,后面的两项基本不用查了。

低保核查三要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成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在同一个户口本里,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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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3-28 12:49
按照民政局的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20-03-28 12:14
建议你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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