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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否有权利将房屋所有权证界定为经济适用房?

河北-邯郸 03-27 12:41  悬赏 0  发布者:xiaowu……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母亲持有一份97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注:并非房屋使用权证),此证为城建局颁发盖有人民政府的章,房屋界定为私产,共有人标有4口人。通过我咨询,此单元房的背景为所在单位组织盖起的,但其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权都已经买断,并非国家划拨的土地。现在我母亲想出售这套房子,房屋交易中心以共有人为4口人为由让我母亲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而公证处拒绝开证明,以我母亲所持有房子为集资房为由,其要求我母亲必须去县里城建局开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我想问,公证处是否有权利剥夺我母亲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将母亲所持房屋界定为经济适用房?本属于私产的房子,有哪些法律条款规定其突然变为经济适用房?摆脱律师大人帮帮我,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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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7 13:58
多人共有也不是必须要公证
追问:

首先谢谢您,房产交易中心说他们现在有规定,超过3人以上就必须去公证,公证处又不给公证,有解决这件事情的好办法吗?

回答:

这种规定也不是法律规定

追问:

太感谢了,那我就明白了,怪不得房管局说让我交2000元他帮我办理律师证明和相关手续了,暗示我不用去公证了。谢谢您。我还想追问,关于我母亲的这所房子能就公证处的说法界定为经济适用房吗?

回复时间: 2013-03-27 15:44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27 21:27
多人共有也不是必须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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