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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利息截止日应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还是到当事人还款之日?

 03-27 16:20  悬赏 0  发布者:东海龙王12……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潍坊 回答:(2)
我出资70万元,陈某出资30万元,共计100万元,以陈某的名义借给一单位,利息每月1万元,按比例分配,并签了协议。后来,陈某多支了利息,我起诉了他,要回本金和利息。诉讼过程中,单位照常支付利息。本金70万元是在中院开的庭,一审我胜诉,二审到高院,维持原判,高院是2008.8.26.下发的判决书,2008.12.5将70万元从陈某的银行账户中打到中院的。利息分四次起诉的,最后一次利息标的是从2008.5-12.5共计50167元。开庭时,陈某说,利息应该从2008.5月份到2008.8.26.高院下达判决书生效之日,因为到那时我俩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我认为应该到2008.12.5.,不知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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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27日 16时47分
你好,利息应该从2008.5月份到2008.8.26.高院下达判决书生效之日,
如果此后迟延履行,则此间利息应当双倍支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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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27 16:46
按判决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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