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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同期未到,却要被解聘我该怎么办?

 07-16 22:03  悬赏 20  发布者:ha2010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泉州 回答:(1)
我是属于一个公办教师,后应聘到一个民办学校工作,经教育局同意,仍然保留公办老师身份在此学校任教,先后与该学校连续签定了四次合同,现第四次合同期为五年,现为合同的第二年。现在因学校生源减少的问题,而需要解聘一部分老师,此时把我解聘,并把我重新放入教育人才中心,由教育局重新安排工作,请问我与学校签定的那份聘用合同是否有效,学校现在解聘我是否合法,我能不能向学校提出一些经济补偿?

附:合同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限期
  本合同为伍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工作内容
、  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用明确岗位职责。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努力工作,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教师职责。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条  根据惠政[2001]综189号文,乙方除享受同等条件本县公办教师的相应待遇外,基础职务工资上浮20%~50%。
  乙方享有公办教师相应的福利,劳保,医保等待遇的权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乙方的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宪法用教育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管理,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双方必须依法治教与执教,对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现象,甲方有权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对甲方违反合同行为,乙方有依法向上级申诉,申请有关部门仲裁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
 由于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部分条款。
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乙方应聘期间因伤病治疗后,尚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罢工(罢课)。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严重失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进行有偿补习。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家长,影响恶劣的。
乙方教学水平平庸,教学质量低劣。
 聘用合用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本聘用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始三十天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应按规定赔偿在聘用期间由甲方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负责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惠政[2001]综189号文,乙方接受甲方聘用,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单独造册,其人事关系按惠政[2001]综189号文规定管理,其任教的工龄,教龄照样连续计算。如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的,可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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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7日 09时42分
依据协议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依照本法执行,是什么意思啊
评论者:苏奕欣 给我留言
时间:2010-07-18 09:44
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就是你与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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