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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被盗,一楼租户居委会是否负有责任,是否可要求对我的损失作出补偿?

河北-邯郸 03-28 22:09  悬赏 0  发布者:心儿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是一小区六楼的一住户,我们小区每个单元门一都装单元防盗门,因一楼房东将房出租给其他小区的居委会(不管我们片区)导致我们单元住户上班期间单元楼门长期大开单元楼门,造成我家下午上班时间家中被盗,现金及首饰价值上万元,被盗期间,楼下居委会正常办公,楼上2至6层无居民在家(或在家根本听不到),其它单元门一般不会大开其门的,而且他们刚搬到我们单元楼下时,我们单元住房曾多次找到他们交涉不让期入租,他们都说出了事他们负责;但2013年3月27日下午下班回家时,居委会还没下班,等上楼发现被盗后及时报警,后警察来家调查取证,又及时找到再找到居委会(外租户,不是我们片区的)交涉。
    在这我想有几个问题问一问律师:
    1、住宅用房是否可用作居委会办公用房长期对外办公,使其大开小偷的方便之门,引狼入室。
    2、我们家被盗是否与居委会长期对外办公,致使居民外出上班期间本应关闭的楼门,为小偷大开方便之门有关,是否应对我们的损失有补偿之责。
    3、我们是否有权力对其要求索偿?要求为我们二楼以上加防盗门栏,或在六楼为我们设防盗门栏,并要求其限期搬离居民单元楼等,或者提更高的要求等?
问题补充:
今天上午特向单位请假到楼下居委会交涉,期间人来人往到居委会办事人员不下十人左右,在一楼室内,根本不知门外楼梯活动情况(有多少人上下楼,楼上小偷入室盗窃根据不可能知道)单元楼门不可能关闭,这是我实地感受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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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8 22:13
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3-29 09:09
可以与一楼的户主及居委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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