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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陕西-西安 03-29 11:25  悬赏 0  发布者:狼爸爸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父70岁,已再婚。如他去世我的精神病哥哥的第一法定监护人的我继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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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54
精神病哥哥的第一法定监护人继母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09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29 12:12
不是继母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28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3-03-29 11:31
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才是。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28
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但是你作为兄弟也应该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29
你继母不是你哥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38
不是,属于继母未行成抚养关系,法定监护人因该是配偶、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回复时间: 2013-03-29 11:46
你继母不是你哥的监护人,你作为近亲属有法定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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