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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员工事宜

四川-成都 03-29 17:39  悬赏 0  发布者:mlwlhm……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中字头A公司上班(共计13年),现合同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共计7年)合同未到期,现第三方劳务公司要再次将我外包,本人现在哺乳期,我可否不同意再次外包,留在现中字头A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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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9 17:52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的补充: 2013-03-29 17:54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回复时间: 2013-03-29 18:06
你好,可以,在哺乳期的不应当安排加班等。
回复时间: 2013-03-29 18:12
你好,你有权拒绝。
回复时间: 2013-03-29 21:33
不应当加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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