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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

河南-郑州 03-30 16:53  悬赏 0  发布者:wzstwf…… 给我留言  回答:(1)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先要男方给房产才同意离婚(庭审无记录),后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
这三个女子曾经明里暗里在当过县郊法官的爸指使下,给三个婚姻对象分别以各种罪名进行威胁,甚至动用法院和公安,有的成功、有的失败,目的就是骗到属于对方的巨款或房产供自己享受。具体可以搜索“不露露脸真是太屈才了岳”,其中的岳红霞就是本案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审判法官已经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请问法官会认定是原告的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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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30 17:26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合证据法官会依法审判。
2.法官是公正的审判,庭审的证据应该提供没提供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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