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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争议

 07-17 22:35  悬赏 0  发布者:jming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
我于2002年8月15日被聘入一家外资企业在北京办的药物研发机构任实验员工作至今。期间每两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至今已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现在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5日到期。2010年7月15日我收到公司寄给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江明先生:“本公司与你签订的2008年8月15日开始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4日到期限。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此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请你于2010年7月26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将按你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工资至2010年8月14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将对你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14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向你补偿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特此通知。**药业公司;2010年7月12日;员工签字;日期;》。我认为此举是违反了劳动法侵害了我的权益。理由如下:(1)公司所说的工作时间与我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不符,我的实际工作时间及签劳动合同时间应从02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8年签了4次劳动和同)可从银行工资发放存根及02年08年所签劳动合同副本查证;而非08年8月15至2010年8月14(2年1次劳动合)。(2)我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基于以上理由我想以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为依据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双倍补偿16个月工资。如交涉不成再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请问:(1)以上依据是否充分,劳动仲裁胜算有多大?(2)公司如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理由反驳我将如何应对?此条款是乎与劳动法第十四条有矛盾,应如何理解界定?(3)公司要求我于2010年7月26日前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在此之前如交涉不成我会拒签,如此公司可能会扣发我7、8月份工资或更严峻的情况发生,对此我该如何应对?(4)公司所在地在广州,我所在的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如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是否会受理?以上问题急切盼望解答。谢谢。           201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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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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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7日 22时49分
1、可以在北京提起劳动仲裁。
2、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你还可据此要求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的双倍工资;
3、两款的矛盾确实是个问题,不过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合同,你也可以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
4、拒绝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而引发工资扣发7、8月份工资等,你可以投诉或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
评论者:李建成律师
时间:2010-07-18 16:07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评论者:倩玲 给我留言
时间:2010-09-25 21:04
我几次看到陈晓云律师的回答 发现她是一位很敬业,很值得托付的律师。感谢陈律师曾经给我的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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