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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宜人贷的借款已经还了24%的利息,关于国家规定的24%和36%这两个利率的情况不是很清楚
北京 06-05 12:3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2) 您好,我在宜人贷的借款已经还了24%的利息,关于国家规定的24%和36%这两个利率的情况不是很清楚,想问一下已经还了24%的还要再还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湖南-长沙]
- 罗雨晴律师 VIP
- 电话:18075144330
- 545843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2:33
网贷种类多 不能盲目操作找律师帮你查证 讲解核实清楚 避开风险正确处理即可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具体咨询可微聊(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 3932099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2:35
可以直接按照借款来偿还的
- [北京-海淀区]
- 吴丁亚律师 VIP
- 电话:13552751245
- 249650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3:17
不能盲目操作找律师帮你查证
- [北京-东城区]
- 顾倩团队律师
- 367253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2:37
您好,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对此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 [黑龙江-哈尔滨]
- 苏佰林律师
- 10425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2:39
超过的部分你可以拒绝还
- [广东-广州]
- 冯倩雯律师
- 1714289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3:12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北京-朝阳区]
- 李英华律师
- 41198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3:58
你好 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你可以拒绝还
- [北京-丰台区]
- 张雪东律师
- 13745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4:01
您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百分之二十四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山西-太原]
- 李晓玲律师
- 312240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4:16
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5:51
具体的费用可以见面沟通,了解清楚情况才可以。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6:12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6-0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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