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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咨询

吉林 06-10 08:30  悬赏 25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7)
吉林省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5位发起人蔡亮、李博、张强、刘婉、姜大共同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蔡亮、李博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张强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刘婉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姜大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李博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张强担任公司的监事。
其中,股东蔡亮不愿公开自己的股东身份,与朋友李红商议由李红代替蔡亮持股。两人遂拟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蔡亮作为隐名股东,投入60万元,股权登记在李红名下,相应的红利归蔡亮享有。
蔡亮和李红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代持股协议存在法律风险有哪些?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采取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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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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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957313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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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6-12 14:00
具体需要综合内容判断。
回复时间: 2020-06-10 09:09
可直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20-06-10 09:10
具体需要综合内容判断
回复时间: 2020-06-10 11:02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20-06-10 11:39
一般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回复时间: 2020-06-13 20:31
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
回复时间: 2020-06-18 17:40
答:代持股人是显名股东,在登记部门有显示。这种协议是有风险的,靠《代持股协议》约束彼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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