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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19 11:24  悬赏 0  发布者:010djm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4)
我们几个人曾在2010年6月16日辞职,奖金和工资应该为2010.7.11日发放,但是老板在发放奖金和工资4000元后,让我签了一个收条: 说我在其单位领到竞业费4000元整,我不懂法,稀里糊涂签了,还以为是普通收条,我们后上网才知道竞业费是买断我们的工作,我们不懂,请问我还能立即到同样的新单位上班吗,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题补充:从开始公司签合同时候,就不是合同1式2份的,只有公司一份,后来老板太黑了,怕我们走了影响他,就把最后一次工资奖金提成故写成领到敬业费4000元,我们事后才知道竞业费的后果,请问%
问题补充:
我们做的工作就是信用卡催收工作,例如高柏,上海基准,上海一诺,中金联这样的公司,但我说的不是上述公司,我们几个人都是稀里糊涂签了字,单位从来没有正式的用工合同,只是公司自己有一份,我们没有另一份,离职后,我们去领最后一次工资,老板让我们签字,我们稀里糊涂就签了,回到家才知道什么事竞业费,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信用卡催收有竞争一说没),我们从来没有合同,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签过竞业合同!   最后玩我们几个老员工要跳槽的人,这种做法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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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9日 19时41分
信用卡催收工作,并非受到竞业禁止限制,4000元也不能构成2年的禁止期限,你们可以无须遵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人好报,是非分明,代表我们弱小群体,谢谢您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9 12:22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0-07-19 12:51
不知道你们做什么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有敬业限制的。
回复时间: 2010-07-19 14:12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评论者:陈永福律师
时间:2010-07-19 22:05
是说你无须遵守2年期限,但是你应当遵守一段期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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