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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案子  法院不立案

四川-成都 04-05 21:57  悬赏 0  发布者:宋会君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宋会君  被告:张成仁与王旭芳  原`被告是儿媳关系。        事实:2010年原告所在地方因规划拆迁分得自建安置房面积40.8平方米,因二被告为建房方便,请求将原告面积转让给二被告,但没有想到,二被告在取得了原告指标地没有建房,将面积连同二被告的安置房指标面积共三人面积一并转让给何绍先,得款210000元,此转让已经羊马拆迁安置部门同意,何绍先现已建房并居住,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原告面积款70000元给付原告,但遭到二被告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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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5 22:11
是转让还是赠与没说清楚。
回复时间: 2013-04-06 09:02
可以具体了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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