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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04-07 14:47 悬赏 20 发布者:bayfor……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丽水 回答:(24)-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一直是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的,那么只要你的情况利于孩子成长,或者优于孩子父亲,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一直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孩子,孩子的祖父母文化水平不高,无法更好的照顾孩子,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从各方面来看,其目前的情况都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么副业上述规定的第4款,其他理由,你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这是你的权力。
基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你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那么需要证明孩子随你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孩子已经8岁,应征求孩子意愿。
孩子不足两岁,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判给母亲的,除非母亲不利于抚养孩子,或者母亲有重大过错比如虐待子女等。既然孩子已经满8岁,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时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愿意跟你生活的话对你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所以你和孩子应当多沟通。
(2)经济能力优于父亲,更有利于孩子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利于孩子的成长。你本人是教师,家庭条件也不错,家庭文化氛围较好,非常利于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这都是相当有利的条件,可以一一向法庭陈述。
(3)其他证据。
这方面主要以生活习惯为准,比如你说明你有住房、空余时间多可以照顾孩子,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照料上都可以保证孩子的安稳生活等,利于孩子成长。另外,如果父亲有过错的,比如虐待孩子、长期不照顾孩子等,也可以作为你争取变更抚养权的一个有利条件。
你提到现在怀孕3个月的情况,对于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确会有不利影响,如果你丈夫没有其他子女,而你现在正在怀孕,那么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你此时要求变更抚养权,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司法解释如下: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所以从上述规定看,第3条和第6条是对你的不利因素,那么你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当多向法庭陈述你的有利条件,避开这些不利因素。
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 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 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 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 定是为了骗你钱。
对于你来说,现在需要准备的材料按照上述几点搜集即 可。
(1)对方无力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经济条等不如你,常年在外无力照顾孩子,这方面可以找些录音录像、邻居证言等。
(2) 孩子本身的意愿也是非常重要的,你们平时可以多和孩 子交流沟通,只要孩子愿意跟母亲,那么当庭表达自己的愿望 法官一般都会尊重的,所以孩子本身的陈述也非常重要。
首先很感谢赵律师的详尽解答,有几点我想补充一下,第一:孩子自出生到离异的四年时间都是随我生活的,离异后至今是随孩子的爷爷奶奶生活,现在是每个月给我带回身边过一个周末,孩子跟我和我的家人感情都非常好,每次要回去的时候都是眼泪汪汪的不愿意回去,也经常说想跟妈妈永远在一起,但是现在孩子还未满10周岁,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聆听孩子的说法吗?不过我们这边的律师表明可以向法院申请,但是法官不一定会支持孩子的说法,因为未到法定年龄;第二,可以将现在孩子生活居住的环境进行拍照,作为证据吗?现在孩子居住的房子是毛坯房,孩子的房间杂乱,而我自己是商品房,孩子有自己独立的房间而且环境非常整洁清爽;第三、在刚刚离异的时候前夫有一年的时间不让我看孩子,还是我自己找到孩子的幼儿园才见到孩子,而且前夫知道后还到幼儿园闹过,幼儿园的院长和老师都能证明,是不是可以让他们作证呢?第四、自孩子离开我身边后衣服穿的脏兮兮,原本白净的小脸变得黝黑,这些我都有照片,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证据呢?以上几点是不是更有利?谢谢!
1,按照法律规定,孩子满10岁才会征求孩子意见,虽然你的孩子不满10岁,但已经8岁,开庭时你可以把孩子带去,让孩子向法官表达自己愿意跟你生活的意思,法官一定会考虑的,法律规定也仅仅是原则而已,可以适当变动。
2,孩子现在生活的环境不太好的情况,你可以拍照或录像,拿给法官看,另外你家里较好的环境也可以拍下来,一并交给法官,进行对比,说明孩子跟你生活更好即可。
3,可以让幼儿园院长和老师作为证人,证明你前夫阻止你行使探视权,所以现在变更抚养权也是事出有因而已。
4,孩子本身情况不太整洁你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照片,但最好能在出庭时带上孩子本人去,孩子已经8岁了,他完全可以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庭会采纳的。
总之上述几点看来,对你争取孩子抚养权都是有利条件,搜集证据准备诉讼吧。
- [上海-浦东新区]
- 张付杰律师
- 71318积分
那我想更改抚养权就没有办法了吗?
你可以主张,依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还有其他情形。你说的情形,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争取感情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是因为我已经再婚并怀孕的关系吗?可是法律上不是要考虑怎样利于孩子成长的吗?我的情况肯定要比她爸爸那种情况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你目前很难获得支持。情况有利是用于判决抚养权而不是变更的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那我要举证哪些材料更加有力呢?
- [云南-昆明]
- 许传中律师
- 93487积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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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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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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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杨浦区]
- 王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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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湖北-武汉]
- 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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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怀孕对你要求更改抚养权是有影响的,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怀孕了,照顾女儿就收到影响了。
但有没有胜算,你还是要向法院争取的。
- [湖北-武汉]
- 熊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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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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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顶山]
- 王怀臣律师
- 31942积分
为了孩子请迅速行动起来。
祝你好运。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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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建议您从上述第(2)点理由出发,寻找相关证据,争取证明您的条件更适合孩子成长,而对方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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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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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 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 [重庆-永川]
- 吴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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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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