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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之前在宜信有笔30000元的贷款,为期是36期

上海-浦东新区 07-29 14: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6)
事情是这样的:我之前在宜信有笔30000元的贷款,为期是36期,之后又贷了笔60000元的,为期也是36期,当时工作人员从60000元贷款中抽取了10000元的款结清了30000元那笔的贷款,然后现在我要到了我60000元的贷款协议,上面写着本金是62851.80,年利率为12.68%,每月还款2848.09元(含利息+所谓的服务费760.51元),但我实际到手金额是60000元(含30000元贷款中结清的10000多元),客服说2851.80元是咨询费,那就算按照合同上的金额来算的话,62851.80*12.68%=利息7969.60元/年,3年的利息是23908.82元,那我3年总计的还款总金额是不是应该是86760.62元,但我现在按照每月应还款金额来计算2848.09*36=102531.24元,102531.24-86760.62=15770.62元,这笔15770.62元是不是不合法?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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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26
留下证据 可以找律师咨询 依法处理 正确维权 具体咨询可加简介微信或QQ(手机微同号),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26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24%。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29
年利率24%以下的属于法定债务利息,必须要还;年利率24%-36%期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利息,想还就还,不还对方也不能强制要求你还;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非法债务利息,完全不需要还。需要我帮你算下还到多少期就可以不还了或者每期只需要还多少就可以的话,可以加本律师简介中的微信,我帮你详细计算下。
  • [上海-黄浦区]
  • 方乐律师 VIP
  • 电话:13046649906
  • 63614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45
您好,超过了法律的规定的范围的,您都是可以拒绝支付的,您也可以在描述一下具体的情况,直接沟通会更加高效,希望能够帮您尽快的解决问题,我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20361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29 17:2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26
年利超过24%的部分可拒付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31
你好,以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最多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24%的利息。如果约定的利率低于年24%,按照约定的低利率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34
这个超过二分的利息都是不合法的啊。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35
新型网络诈骗表现形式:诈骗分子以虚假贷款为诈骗手段,要求受害者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印花税”、“公证费”、“手续费”、“支票激活金”等各种费用,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加我微信),拒绝诈骗分子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网络诈骗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可加微信或者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20-07-29 14:55
你好,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虽然他们规定的年利率是16.68%,但是这种网贷平台通常以收取各种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等)、砍头息、以及等额本息,实际上网贷的实际利率往往都高出法定的最高标准,高出的利息完全可以不还的。 你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我为你详细计算一下你是不是还需要还款。
回复时间: 2020-07-29 15:34
你好,这个要看合同具体约定。
回复时间: 2020-07-29 15:49
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
回复时间: 2020-07-29 15:59
年息只需还百分之24以内的,月息只需还百分之2以内的。。
回复时间: 2020-07-29 16:12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回复时间: 2020-07-29 18:03
你好,可以起诉追讨
回复时间: 2020-07-31 14:51
年利超过24%的部分可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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