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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为我和未成年的儿子共有,为什么不能出售

福建 04-08 15:29  悬赏 0  发布者:林化标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前妻2004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独生子归我抚养(协议中明确我前妻无需付任何小孩的抚养费)。我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90多平米的房子,并于2009年底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产权证我和儿子各拥有50%的产权)。房子的首付和每个月的房贷均由我个人出资与我前妻没有任何关系,现因生活困难,供不起每个月近3000元的房贷,。因担心若无法出售该房子极有可能因还不起房贷而被贷款的银行收回拍卖。所以想出售该套房子,售卖后准备回县城老家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子(即做全额付款)或将所售后的剩余房款(因为有三十多万的贷款)的三分之二留给儿子单独使用(此说明一切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着想)。由于我儿子生于1998年10月,即不满18周岁,据福州某房产中介解释,该中介办理过类似的房子买卖合同,被福州房管中心做退回处理。理由是有相关文件规定“未成年的房产出售必须得亲生父母一同到房管中心现场签字认可才行”。现在的情况是我前妻于2005年非法偷渡到美国,现在还未申请到绿卡,所以无法象正常一样让我前妻到领事馆开具授权书。请问我该怎么办呀。若有哪个律师或任何个人能帮我顺利出售该套房子我愿意出1万元做为代理费。联系电话150059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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