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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公平

山东-烟台 04-10 06:06  悬赏 0  发布者:lirenx…… 给我留言  回答:(0)
烟台市法院对医疗纠纷不允许做司法鉴定。判我败诉。

一.不公平。1.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说可以做司法鉴定。烟台市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吗?

2.病历一直在医生手里。

3.医学会隶属于卫生局,专家由下面医院组成,与毓璜顶医院是否有关系?我不清楚。

4.专家对病历的真实性能否鉴定?我不知道。

二.妻子术前能做家务。于2009年4于8日在毓璜顶医院做了肾移植术。术后不到5个月去世,是因为医院的极端不负责任,拖延治疗,致使病情进一步发展和加重所致。但是法院对医院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

1.5月5、8日化验指标高,就应该收回治疗,15日更高,17日才回该院。耽误了9天,导致了药物性肝损害。治疗46天只是有所好转。7月1日的出院记录是:患者一般情况好,食欲较前有所改善,但仍欠佳。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复查生化提示肝功逐渐好转。(药物性肝损害,是妻子去世的直接原因。)

2.7月10日发烧,与医院联系,给了方案让在当地治。(当地医院不懂,肝功指标没有恢复,并且发烧,都不重视。如果及时收治,随时调整,也不会去世。

3. 22日呼吸困难,吸氧治疗经几次联系,27日才回该院,耽误了17天,导致了肺部弥漫性病变。(这是肾移植病人哪!)

4.8月15日,在妻子24小时吸氧的严重情况下,让我办理手续出院,不给治了。并继续按医院的方法回家治。出院记录是:肺炎,肾移植术后,药物性肝损害。患者一般情况可,饮食欠佳,自诉憋喘。(治疗19天,医院都治不好,回家怎么治?)最终导致了去世。

     龙口市医院的病历证明了两点:第一、7月10日发烧,让在当地治疗。第二、证明了毓璜顶医院在知道肺炎的情况下,又耽误了17天。

5.8月24日,妻子在该院不收的危急时刻,转院到青岛。虽经ICU的全力抢救,还是于9月4日3时31分去世。

    山大医院的死亡结论: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肾移植术后、肝功能不全,一、二项是拖延治肺的结果,三是做了手术,四是药物性肝损害。

上述种种,都说明是医院的责任。我在诉状中写的很明白。医院没有做到与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有效治疗。但是烟台市法院无视事实,就不让做过错鉴定,二审又判我败诉,剥夺了我维权的权利。

另:我立案是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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