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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租赁合同自然过户问题

北京 07-21 09:24  悬赏 20  发布者:zif9689 回答:(7)
我们一家五口,租宣武广内房管所的平房2间。租赁人我母亲,老太太于2008年9月13日去世,北京宣武公安分局,注销户口。公安分局已将我的户口变更为户主。街道居委会已出示证明,我长期和我母亲在一起居住,应依照合同法,房屋租赁合同应自然过户到我的名下。宣武广内房管所负责同志讲,过户到我的名下。需要老太太的其他五个子女签字,才给办理。我的五个姊妹,20年前相继各自成家,单立户。房管所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我应该如何做,请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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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1 11:17
你有权利变更承租人

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
提示:如需当面咨询请务必提前预约,并带齐相关材料(咨询免费)

李建成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4417050  (早9.00-晚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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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21 09:26
可以要求房管部门出示需要遗产继承办理的相关依据以便核实!
回复时间: 2010-07-21 09:46
合理。
回复时间: 2010-07-21 09:49
你可以说合理也可以说不合理,现在已经到了没有章法的时候,按照法律是这样的,但是这里面有利益,对其他子女不是很公平,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Q Q172409632
回复时间: 2010-07-21 09:55
你完全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因只有你一人符合变更条件。
回复时间: 2010-07-21 11:01
您好:您有权变更承租人。
建议您带齐资料委托律师面谈,以便为您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电话:13701020167
网址:www.hhth105.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615室
回复时间: 2010-07-22 21:00
您是符合条件的主体,房管所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单位是为了防止纠纷而采取的措施。房管所不予变更名字,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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