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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诈骗

浙江-宁波 07-21 16:17  悬赏 0  发布者:YFR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经过:A某向B汽销公司购车,1月3日A某根据双方约定书付清车款提车,完成交接。1月9日A某自行完成车辆纳税登记手续,获得合法权属。经B公司介绍,1月18日C公司为A某提供担保服务,A某向银行申请车贷,意在贷款作其它用途,并与C公司签订《购车借款担保服务合同》,并把购车发票、登记证、个人信息等银行贷款资料提交给C公司作银行抵押登记用途。2月15日C公司通过网上汇单,在用途栏上擅自注明A某名字,汇给B公司15余万元资金;此后银行贷款事宜拖至8月,最终银行没有放贷。10月15日C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诉A某,利用《合同》、B公司证明、网上汇单和A某提供C公司的购车发票及登记证证据,指控C公司网汇给B公司的15余万元资金是为A某垫付的车款的,要求A某归还。一审和二审法院以C公司拥有购车发票加以事实推理,支持了C公司,并已执行完毕。法庭上C公司没有其他垫付车款直接证明,提供的《合同》没有垫付车款的约定,B公司证明是伪证,网汇给B公司的资金没有A某授权等证明,A某毫无知情。A某有与B公司合约和各种证据,证明A某已付清B公司车款,且与C、B任何一方没有垫付车款的约定关系。A某不服申请高院再审,现已立案。
请问:以上事实属实,C公司是否是属盗用A某姓名,利用A某提供银行贷款资料,与B公司联合从事诈骗活动,构上诈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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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2 08:13
按照你的说法,构成.
回复时间: 2010-07-22 15:25
涉嫌犯罪,委托律师帮助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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