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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江苏-常州 04-14 21:36  悬赏 0  发布者:chenli…… 给我留言  回答:(2)
离职交接工作期间,没及时退还公司账务余款630元(630元是公司网上采购退款),与会计(老板娘)协商工资抵消,得到对方同意,现公司扣押我40天工资未付,公司老板告我挪用公款,有这个说法吗?进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给我属于我的那份,单方面保存合同,至于合同上提到的保险一类从未履行过。
另一情况是公司用钱由员工先垫付,然后报销,在员工没有金额垫付的情况下,老板要求员工跟其打欠条,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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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5 20:57
1、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员工自己垫付的费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销;
2、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进行补缴;
3、未退还的财务款不属于挪用公款,即使构成挪用资金,数额也太小,属于极其轻微的情形。
回复时间: 2013-04-15 21:58
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员工自己垫付的费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进行补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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