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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吉林-四平 10-24 19:5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 7503 民初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20)吉 7503 民初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宋永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玉成交通事故赔偿款49326.83元。
三、宋永侠与刘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宋玉成交通事故赔偿款50196.17元。
四、刘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宋玉成鉴定费840.00元。
一审案件收费 891.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33.00元,共计 1924.00元,由被上诉人宋玉成负担267.30元,由上诉人宋永侠负担828.35元,由被上诉人刘淑秀负担828.35元。刘淑秀应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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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11-0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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