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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是否合法?

 07-22 13:56  悬赏 0  发布者:wangwe……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4)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提案权包括提名权。因此,公司章程该条款剥夺了法律赋予大股东的提名权,应当是无效条款。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请各位律师指教。
另外,我觉得有些律师回答“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过于片面,毕竟,公司章程不是最大,上面还有公司法约束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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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7月22日 15时45分
并不违法。
首先,该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从《公司法》第47条来看,也未排除董事会可以享有该权利。
其次,该规定并未剥夺大股东的提名权,在股东大会上,大股东你然可以提出议案,其提名权并未被剥夺。
最后,董事的选举与更换的决定仍然在股东大会,即使对上一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不满意,可以行使投票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2 14:08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
回复时间: 2010-07-22 14:15
合法,但是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回复时间: 2010-07-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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