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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咨询

 12-30 12:04  悬赏 10  发布者:Thinke……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2)
背景与案情 
瑞士一家银行起诉巴西出口商。依其申述,巴西出口商滥用银行资金。银行获令查封出口商在路易斯安那港口码头的一批硅化钙货物。这批货物由巴西出口商负责从里约热内卢运往新奥尔良。但三位买主中没有一位买主的住所在路易斯安那,因此,提单等装运单据仍在托收银行手中,买主尚未付款赎单。巴西出口商声称鉴于其已将提单等装运单据签转给了买方(即提单等装运单据上的抬头人已注明为买方),故已非提单所有人,从而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令。 

依照《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此案例中提单的所有者是谁?法院的查封令在此案例中是否有效?法院该查封哪些单据文件下的货物?法院还有其他追索权吗?在此案例中若买方采用的是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当提单等装运单据已处在开证银行掌握时,提单的所有者又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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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1月03日 13时59分
你好,你的描述中没有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情况,如果是FOB方式下提单的所有者不是出口商法院查封应属无效。
希望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如需详细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

何海涛律师
热线:13622216809
QQ:694791262
网站:www.hehaitao.com.cn
邮箱:lawyerhaitao@163.com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州国际大酒店A座17楼
邮编:510098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电话:020-3165 4236 
传真:020-2237 2879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31 14:48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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