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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成立,双方在法庭上就此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江苏-南京 12-25 02: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2)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成立,双方在法庭上就此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本院分析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本案实际,即被告是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首先,原、被告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的交易也是通过中介完成的。 其次,无论是中介和被原告交易过程中均未向被告询问房屋内是 否发生过非正常事件。再次,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案涉自杀事件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应主动披露的事项,也未有证据证明该类事件属于双方约定的应披露事项。另外,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这样的观点,买受人以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经买受人询问,出卖人对此未作披露的, 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依据该观点,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只有在询问后出卖人未披露的,才构成欺诈,买受人才有权撤销。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据此主张撤销合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基于欺诈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如认为合同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可另行主张。关于原告庭审中有提到的被告违反公序良俗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鉴于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并未提出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故依不告不理原则,本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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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12-25 13:38
可以直接先收集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20-12-25 08:57
你好,具体可以电话或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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