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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广东-广州 04-20 14:25  悬赏 0  发布者:wangji……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于2010、10、1入职,公司于2011、1、1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又于2013、3、31辞职到期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能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向公司要求赔偿我3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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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0 14:55
如果是自己不和公司续签,没有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4-20 15:18
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计算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期限,超过一年的话,就不能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没有购买社保的话一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4-20 16:26
按38条就有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4-20 20:13
不可以的,自己辞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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