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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法庭从立案到下审结有没有一个期限?

江西-赣州 04-24 00:57  悬赏 20  发布者:fireha……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于2011年11月份在江西省赣州市县里与县里另一村民(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因法律规定转弯车需让直行车,交警判定责任三七分,原告承担七分责任、被告承担三分责任。

因对方拒绝支付相应经济赔偿,原告于2011年12月底于当地法庭起诉被告并交由律师代理。法庭受理,同年4月被告要求县里作伤残鉴定,未开庭;6月被告要求市里作伤残,开庭未果;8月被告要求作医疗费用审核,开庭未果;2012年11月最后一次开庭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声明不进行调解,法庭宣布闭庭择日宣判。

2012年11月初,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且被告未提出异议,至今6个月有余,联系代理律师未果,请问诸如此类情况法庭是否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下达判决书?此期限从何算起?如法庭未履行此义务是否可以追究其责任?如律师未履行其职责是否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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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4 09:20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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