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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广西-北海 04-24 13:18 悬赏 5 发布者:czw082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被告,请求判定涉案房地产属于原、被告共有,对此,被告也认可涉案房地产属原、被告共有。因涉案房地产是否属原、被告共有的问题上不存在纠纷,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原、被告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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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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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24 13:33
受诉法院是房产地所在地法院吗
追问:
受诉法院是房产地所在地法院
回答:
房产证上对产权人是如何载明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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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24 16:19
依照《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中双方对事由不存在歧义,也就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因此裁决不予受理是合理的。
由于本案中双方对事由不存在歧义,也就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因此裁决不予受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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