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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服务期和巨额违约金问题

 04-24 15:07  悬赏 0  发布者:茶杯z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1)
在校园招聘会上签订了三方协议和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上有一条规定: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缴纳每年五千的违约金。现在已经工作了两年,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上面关于违约和违约金问题没有规定,现在我考上了研究生,想辞职,但是需要缴纳一万五千块的违约金,我对于附加协议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上面只是单位单方面的约定,最后只有我一个人的签名,连日期都是单位自己修改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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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4日 15时32分
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追问:

可是现在学校等着调档,我现在可不可以先交保证金然后再打官司呢,听说事业单位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回答:

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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