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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发布新规》,第三

山西-晋城 03-13 22: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7)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发布新规》,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方金融综合监督管理法》一致决定,但凡在本平台用户呆滞没有活跃的,本平台将不负责继续为其缴纳相关税收,还请及时解绑银行卡,否则会产生相关管理费600元月,收取方式,每月从其银行卡或名下绑定的相关支付渠道自动扣除当月无余额可扣,会延续下月,直到扣满7200为止,连续三个月无资金可扣将影响个人征信信用列入黑名单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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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渝中]
  • 刘平律师 VIP
  • 电话:15823420251
  • 397260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3-13 22:49
在线咨询刘平律师
你好,拒绝对方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没有拿到贷款不用还款,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将合同、APP(软件)等所有材料截图发给本律师审查,教你如何正确处理。
可直接电话详细咨询本律师,也可加我详细咨询!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787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3-13 23:08
在网络贷款过程中,凡是遇到要求支付包装费、工本费、保险费、保证金、流水资金、解冻金等费用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及时把相关贷款材料发给专业律师审查后再做决定。
回复时间: 2021-03-14 10:58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相关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21-03-14 07:12
小心好
回复时间: 2021-03-14 10:14
建议及时解除掉这个贷款,不要缴纳所谓的费用,套路。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进一步了解,可为你维权.
回复时间: 2021-03-14 10:31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回复时间: 2021-03-14 12:57
你好,这个你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询处理。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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