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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共有人签字效力问题

 04-27 15:01  悬赏 0  发布者:apple1……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绍兴 回答:(6)
抵押合同中,共有人未签字的效力怎么认定?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似乎共有人未签字也可以,但担保法明确规定共有人不认同的,抵押无效。两种情况怎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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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7日 22时40分
1、先纠正下说法,是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的效力是参照合同法第52条来判断的。
2、比如在借款人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已经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这个抵押由于产权登记的公信力,可以认定有效,该借款人的配偶不得主张抵押无效。主要有2点;
(1)银行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尽职审查义务,因借款人故意不告知婚姻登记情况,不可归责于银行,不能据此否定构成善意取得时银行的“善意”。
(2)借款人提供的产权登记证书系相关部门制作,且与抵押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同一当事人。借款人的配偶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损失。
我的补充: 2013-04-29 08:25
你可以看下婚姻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说的很清楚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7 15:15
这是效力待定
回复时间: 2013-04-27 15:44
如果共有人追认,有效。
回复时间: 2013-04-27 16:23
效力待定
回复时间: 2013-04-27 17:30
效力待定。
回复时间: 2013-04-28 15:12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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