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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第三合伙人同意,可以以原店名开分店吗?

广西-南宁 04-27 19:12  悬赏 5  发布者:hden55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店:仁爱大药房,共同出资,各占三份之一,由甲、乙管理,丙只出资。甲为合伙负责人。原协议规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需拿本店共同财产做抵压贷款的,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和站定通过。

   现甲、乙两合伙人,不经第三合伙人同意,各出资50%,在另外地点开店,命名为:仁爱大药房中山路分店。他们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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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7 19:18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4-27 21:24
不可以,应按约定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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