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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安徽 04-29 12:48  悬赏 0  发布者:阮怀云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是一名货车车主,我的车子2011年在甘肃兰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上的人员受伤,而这位受伤的人员本不是我车上驾驶员,是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下我的车上来的,在上车后不久发生了事故,造成他身体重伤,由于事故我的车辆已报废,住院其间在付了两万多医药费之后我也无力承担其他费用,伤者出院后经鉴定为二级和九级伤残。现患者已将我车上驾驶员作为第一被告,车主作为第二被告(车主为两人我有一半股份),提起诉讼。我想问的是:1、假如我们要赔偿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甘肃兰州)的标准还是按照人员所在地安徽的标准来赔偿;2、我现在除有车辆报废残骸外还有一处商品房(房屋为夫妻共有),要是法院开庭判决后强制执行时对我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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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9 14:11
第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即甘肃。第二、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你们的唯一住房,法院一般不会查封或拍卖该房屋的。
回复时间: 2013-04-29 14:23
你情况比较严重,建议委托律师帮你。
回复时间: 2013-04-30 11:40
情况比较严重,建议委托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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