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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凌晨6点40分,原告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辅

 05-13 20:40  悬赏 0  发布者:jx2105135xsA地区:云南-昆明 回答:(1)
2017年12月5日凌晨6点40分,原告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辅道与非机动车混合车道骑车行驶至290-291二环桥柱时,由于路面坑洼深8公分以上,有下水雨字管道井盖,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所驾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人员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左手拇指未节皮肤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7年12月5日原告通过12319电话询问后,找到两家责任单位,即**桥隧管理有限公司和**供电局。后经多次电话询问两家单位,道路路面坑洼责任归属时,双方互相推责。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道路产权责任方未及时对路面进行修缮,监管不到位,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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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事情经过大致就这样,如果现在通过民事起诉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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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与本案相关的有三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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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中,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道路有坑槽破损,但未及时养护、维修,也未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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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说因为道路坑洼导致机动车受损,或者人受伤了,驾驶员和伤者都可以找道路养护部门进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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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涉及到两个相关部门,可否一起进行起诉?追加各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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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列为共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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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可否帮看一下起诉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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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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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律师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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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法律依据不需要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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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事实与理由内容够说明问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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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可以的,但是前面不需要括号事实,理由。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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