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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

 04-30 14:55  悬赏 0  发布者:hjs01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武威 回答:(4)
2006年,买卖双方定了售房协议,并规定清楚在当年11月30号之前付完全部买房资金,否则逾期不付者协议作废。对方在06年11月20日居住后,到现在几年过去了,对方只付了部分资金,其余拖欠不付。现在对方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按租赁对待,追要房租?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问题补充:
对方现在耍赖,现在只能对峙,上法庭解决。可是能不能把对方居住期间的房租追回,当时写的是卖房协议,没有涉及到租房问题,所以想找到一个法律依据作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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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30日 15时10分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屋,支付预期占地使用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30 14:57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的
回复时间: 2013-04-30 15:06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4-30 15:08
你好: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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