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我们公司把安装工程交给另一家没有资质的公司安装,在安装工程中他的工人坠楼重伤

浙江 05-20 21:40  悬赏 0  发布者:202105207utV 回答:(7)
我们公司把安装工程交给另一家没有资质的公司安装,在安装工程中他的工人坠楼重伤,我们有责任吗,(我们也没有资质,和对方公司经营性质一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876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5-20 22:59
根据合同判断,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21-05-20 23:12
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请加手机号微信 不要打电话 只处理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非陕西诉讼案件勿扰 网贷类咨询勿扰)。打架致人伤害,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微伤,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当判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4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打架是我国社会违法案件中主要常见的一类案件,我国的社会管理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规定这类违法案件除了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还应对相关的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拟补这类被害者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21-05-21 09:14
可以直接诉讼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5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5-23 20:13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21-05-20 22:51
需要相关资质的工程,委托无资质的公司。要结合合同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21-05-20 23:25
你们是有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21-05-21 10:20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上海黄浦区
广东梅州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山东淄博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82
重庆 江北
人气:509
湖南 长沙
人气:542500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61
上海 黄浦区
人气:4157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