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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

陕西 05-28 09:3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 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 “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具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闸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1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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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05-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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