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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读学生因学校组织长跑比赛造成死亡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和赔偿

辽宁-大连 05-03 12:05  悬赏 20  发布者:dlwjf 给我留言  回答:(1)
控告人儿子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到被控告人学校就读,在校是优秀班长,优秀共青团干部。在学校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被校及团支部同学们共同命名为雷锋式的好班长!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长跑赛中,由于学校在赛前对学生身体未进行检查,及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长跑赛中学校又未安排护卫队,又未教师跟随学生赛跑队伍,造成控告人儿子李强中途倒地这一重大责任事故。当时,由学生回校报告老师后,由学校老师骑车赶到现场。
   学校老师来到现场后,而不是立即组织采取、联系抢救措施,而是拦截了一辆拖拉机,将控告人儿子抬到车上,一路颠簸拉到学校,而不是向医院呼救、采取急救?为此,由于学校的延误时间,耽搁了最佳抢救时间、而造成死亡。校方在该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
   之后控告人多次向当地政府和信访部门投诉,都被拖延不予以处理。其中2005年控告人上京投诉,最后还是被当地政府压了下来,写了一份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处理意见之后就再也不管了。
     这种情况应该再到哪里投诉反应才会有效果,赔偿应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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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04 19:31
问题不详,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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