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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106条的问题

 05-05 11:19  悬赏 5  发布者:qingha……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黄浦区 回答:(2)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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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条最后一句话,“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请问参照前两款规定中的前两款规定指的是哪2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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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05日 12时48分
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款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5 11:50
第一款:无处分权人……
第二款:受让人依照……
是指这两款,即106条最后一句话之前的话,也即106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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