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利厚  吴健弘  毕丽荣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我在平安普惠贷了11万,到账106700.扣了3300元的什么服务费

广西-柳州 08-25 14:51  悬赏 0  发布者:20210825v1P1 回答:(15)
我在平安普惠贷了11万,到账106700.扣了3300元的什么服务费,36期,每期还4708元,现在我还了24期,才发现每月还款里有服务费,保险费就没再还,并要求平安公司把借贷资料给我,但一直没给处理,我现本金早已还清,请问剩下的不还可以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8-25 14:51
你好,可以把合同等截图发给我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21-08-25 14:53
你好,网局均以低门槛、无抵押、无手续简单就能贷款但是需要验资为由,要求被害人交纳各种费用,或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验证码信息窃取钱财。相关信息可给我看看,可为你维权。详情可微聊
回复时间: 2021-08-25 14:58
你好,积极还款是根本办法,利息及违约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定最高年利率为15%。如情况紧急可直接电话联系本律师。
  • [北京-朝阳区]
  • 魏伟律师 VIP
  • 电话:13911274248
  • 239477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25 15:00
贷款只有合法本息
回复时间: 2021-08-25 15:31
你好,以实际到账金额为本金,金融机构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非金融机构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还够了就可以不还了。需要我帮你算下还到多少期就可以不还了或者每期只需要还多少就可以的话,可以联系本律师,我帮你详细计算下。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10725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25 17:05
你好,要看合同如何约定以及是否生效的哦,利息太高了不合法可以申请撤销解除的哦。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891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25 18:55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等。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232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25 20:47
利息超过LPR4倍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21-08-26 16:49
可直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21-08-28 10:45
可以把合同等截图发给我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21-08-25 14:59
超过年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以上的属于非法债务利息,不需要还;网贷平台通常以收取各种费用
(管理费、保险费等)、砍头息、以及等额本息的方式,让贷款人觉得名义利率不高,
实际上网贷的实际利率往往都高出法定的最高标准,高出的利息完全可以不还的

必须要进行计算才能判定是否合法,
回复时间: 2021-08-25 16:42
砍头息,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金额
回复时间: 2021-08-25 17:04
贷款后只需还法律规定的本金和利息
回复时间: 2021-08-25 17:52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回复时间: 2021-08-25 19:31
你好,找得到人的话可以直接进行催告,找不到的话建议你起诉维权。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浙江金华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17698
湖北 襄阳
人气:438719
辽宁 大连
人气:1194154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8009
北京 朝阳区
人气:556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