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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保险
广东-珠海 05-07 02:33 悬赏 0 发布者:zhuha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妈妈在2008年被保险公司的人忽悠说有个分红型的保险可以买,存2万元,有分红,说是可以退的,因为是老乡兼是原同一单位系统的同事,所以相信了,08年我买了房子,贷款40万元,我妈计划存这2万元,赚点利息给我还房贷。到了第二年谁曾想保险业务员说这2万元不能退,还要存够5年即10万元才可以退,虽然很不愿意但是还是相信了!终于到了5年交够10万元,这下想可以把钱领出来了吧,谁知道这个老乡业务员却说现在退要损失几万元,要退据说要等到75岁之后、!我们去保险公司问了也是如此,才知道上当了,这个所谓的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不确定最多3个点,每年有生存金1000多,算上来5年的定期利息都不如,等于是我们低息借钱给保险公司,说白了就是低息给保险公司去集资了,吃亏吃大了,而且最恶心的是中途退保还要扣至少30%以上的本金,而保险合同写的条款跟天书似的,现金价值根本看不懂是怎么计算的,最关键的是合同根本没写清楚退保损失这个关键字眼。当时业务员也没如实告知退保要损失钱,业务员利用老人不了解专业术语,最恶心的是利用老人心好,好骗的情况来咋骗,我妈平时省吃俭用,平时节约的每一分钱都是留给子女的,每年就拿那么点退休金,余钱拿来买这个所谓分红型的保险,又不能保障重大疾病,利息又远远不如银行,完全是诈骗。我要求保险公司马上终止合同,退回本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给付。
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费2万元一年,缴费5年,2008年3月开始缴费。共交了5次,已缴了10万元。保险单号:1001440600146924,投保人:蔡女士,被保险人:刘先生。业务员工号:44030025832,业务员姓名:吕XX。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中“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等条款。
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费2万元一年,缴费5年,2008年3月开始缴费。共交了5次,已缴了10万元。保险单号:1001440600146924,投保人:蔡女士,被保险人:刘先生。业务员工号:44030025832,业务员姓名:吕XX。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中“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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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07 10:46
如果被欺骗投保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维权。本律师擅长保险索赔业务,如需帮助可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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