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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拒赔
浙江 05-07 18:58 悬赏 0 发布者:ym588 给我留言 回答:(1) 被控告人: 浙江乐清市甬台温高速乐成入城口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被控告人:浙江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控告人房屋位于乐清市乐成镇万岙村万岙高速路口的八间店面等合法祖传房屋,属于乐清市甬台温高速乐成入城口改造一期工程建设拆迁范围,二被控告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下。被控告人发送《通知》称,实施“先拆除后协商”法西斯政策,要求控告人在2012年11月7号前房屋腾空,否则后果责任自负,2011年11月22日凌晨,二被控告人所在指挥部联合国土、住建等部门共100多人对控告人的两间房屋和八间店面进行暴力拆除(乐清报冠以阳光拆迁,温州法制办已判决违法拆迁)。二被控告人在控告人仍在睡梦之中时,砸毁房门强行进入屋内,并动用几十名工作人员将控告人强行架出,未给控告人抢救生活用品等财产的机会,而启动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进行强行拆迁。控告人为此与二被控告人发生争执,二被控告人将控告人强行控制,并将当事人打伤,造成其腰部严重受伤,乐清公安局出警现场受理此案,在2011年11月23日出具《调查情况》的报告。利用多种恐吓的手段对当事人,之前采用断电,断水等恶厉手段强制控告人搬迁,且发送《通知》称:先拆除后协商,在2012年4月8和9号再一次强制“铲除”,把控告人的合法建造房屋被彻底铲平,紧接着马上用黄泥填埋,导致房屋根基也随之消失,法西斯暴行激怒了控告人上诉温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维权,并且向国家信访局和温州,乐清等地方信访部门都进行上访,都被乐清城南街道信访室封杀,或者欺骗上级信访局,结果如石沉大海,而被控告人得知后,采取软硬兼施伎俩:一边答应补偿第一次未予赔偿的100平方,一边声称要把其中一控告人另处房屋拆除(附强拆通知),强迫控告人在法制办退诉,在2012年7月,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在城南街道行政楼由三方参加的协调会,均做了会议纪要,又在7月,用多种手段威逼控告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协调会的事项条件下签字,但二被控告人均未给控告人合理的赔偿,二被控告人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暴力拆除控告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暴力拆迁和拒赔的行径。公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践踏,为还法律以尊严,还公民以公道,维护政府机关的信誉和公信力,二被控告人的暴力拆迁行为不仅造成了控告人的人身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二被控告人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暴力拆除控告人的房屋的行为,公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践踏,已经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监察法》之规定,追究二被控告人及直接负责人违法暴力拆迁的行政责任,责令其向控告人赔偿道歉。
被控告人:浙江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控告人房屋位于乐清市乐成镇万岙村万岙高速路口的八间店面等合法祖传房屋,属于乐清市甬台温高速乐成入城口改造一期工程建设拆迁范围,二被控告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下。被控告人发送《通知》称,实施“先拆除后协商”法西斯政策,要求控告人在2012年11月7号前房屋腾空,否则后果责任自负,2011年11月22日凌晨,二被控告人所在指挥部联合国土、住建等部门共100多人对控告人的两间房屋和八间店面进行暴力拆除(乐清报冠以阳光拆迁,温州法制办已判决违法拆迁)。二被控告人在控告人仍在睡梦之中时,砸毁房门强行进入屋内,并动用几十名工作人员将控告人强行架出,未给控告人抢救生活用品等财产的机会,而启动推土机挖掘机等机械进行强行拆迁。控告人为此与二被控告人发生争执,二被控告人将控告人强行控制,并将当事人打伤,造成其腰部严重受伤,乐清公安局出警现场受理此案,在2011年11月23日出具《调查情况》的报告。利用多种恐吓的手段对当事人,之前采用断电,断水等恶厉手段强制控告人搬迁,且发送《通知》称:先拆除后协商,在2012年4月8和9号再一次强制“铲除”,把控告人的合法建造房屋被彻底铲平,紧接着马上用黄泥填埋,导致房屋根基也随之消失,法西斯暴行激怒了控告人上诉温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维权,并且向国家信访局和温州,乐清等地方信访部门都进行上访,都被乐清城南街道信访室封杀,或者欺骗上级信访局,结果如石沉大海,而被控告人得知后,采取软硬兼施伎俩:一边答应补偿第一次未予赔偿的100平方,一边声称要把其中一控告人另处房屋拆除(附强拆通知),强迫控告人在法制办退诉,在2012年7月,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在城南街道行政楼由三方参加的协调会,均做了会议纪要,又在7月,用多种手段威逼控告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协调会的事项条件下签字,但二被控告人均未给控告人合理的赔偿,二被控告人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暴力拆除控告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暴力拆迁和拒赔的行径。公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践踏,为还法律以尊严,还公民以公道,维护政府机关的信誉和公信力,二被控告人的暴力拆迁行为不仅造成了控告人的人身损害并造成了财产损失。二被控告人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暴力拆除控告人的房屋的行为,公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践踏,已经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监察法》之规定,追究二被控告人及直接负责人违法暴力拆迁的行政责任,责令其向控告人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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