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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医院经过29天抢救无效死亡
05-09 06:50 悬赏 0 发布者:583573……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24)从进入医院开始,我妈妈就没有自主呼吸,要靠呼吸机维持,经过16次点击,靠药物维持着薄弱的心跳,人一直都处于深昏迷状态。
可是医院以病人不能动为理由,没有做CT,直到第二天我们家属赶到我妈妈身边的时候,医院才让我们家属签字,给我妈妈做的CT。
CT片出来之后,主任医师说没救了,所以我们家属商量准备放弃治疗。
可是第三天(还有没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内)。我们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医院以有好转为由拒绝放弃,可是从一开始到21天,我妈妈一直都是没有自主呼吸,一直深昏迷状态,没有任何好转。可是就让医院无情的拖了21天,才对我说,你妈妈已经没有抢救的必要了。最后又拖了一个星期,我们家属放弃治疗,我妈妈去世了
我想问医院是否有告知家属病人具体情况的责任。是不是第一时间应该完成相关检查,而不是等我们家属经过12小时到达患者身边之后才做检查,众所周知,脑出血病人的抢救需要争分夺秒,可是医院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医疗方面的一些法律?
而且医院开始的诊断是糖尿病引起的什么中毒。第二天看完CT才发现是脑出血,才对症治疗
(一)我想知道医院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应该负什么责任?有没有因为钱恶意的隐瞒病人的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延续无效抢救的目的?
(二)对于我妈妈这么重的病人是否应该及时全面的做检查而确定病情对症治疗?
(三)医院有没有义务告知家属详细准确的病人病情。如果违反了,违反的是哪条法律?
(四)因为没有做相关检查,没有确认病情,算不算误诊?
(五)耽误病人的抢救时间,需要负哪些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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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妈妈是因为入院后没有及时得到检查、误诊为中毒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医院有过错,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但你们如果要求医院赔偿,就必须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索赔,鉴定书面结论也是直接依据,必须取得。所以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情况如下:
(1)鉴定部门。
根据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所说的负责鉴定的医学会组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是一个专门的鉴定机构,你们可以在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但这个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在你妈妈死亡后1年内进行。
(2)鉴定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材料你们自己有的可以直接提交,如果你们自己没有或者无法取得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鉴于你妈妈已经死亡,如果经过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那么一定是一级医疗事故,也就是最高级别的,医院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医药费
医药费以实际支出为限,包括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于你的地址是北京,那么就暂时根据北京市标准计算,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4672元,则你母亲可以要求丧葬费赔偿为4672元乘以6个月共计28032元。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根据北京统计数据,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是3646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是16476元,所以如果你母亲是城镇户口,则死亡赔偿金总额为729380元,如果你母亲是农村户口,则死亡赔偿金总额为329520元。
(4),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这个项目就看你家里是否有被抚养人了,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数据进行具体计算即可。
(一)我想知道医院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应该负什么责任?
医院抢救病人应当及时对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否则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的一系列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对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
有没有因为钱恶意的隐瞒病人的真实情况,从而达到延续无效抢救的目的?
这个就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了,如果你们认为医院有这种情况,你们可以举证证明,没有证据的很难主张这种说法。
(二)对于我妈妈这么重的病人是否应该及时全面的做检查而确定病情对症治疗?
应当,及时检查和抢救是医院的义务,也是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院有没有义务告知家属详细准确的病人病情。如果违反了,违反的是哪条法律?
医院有义务告知亲属病人的详细病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四)因为没有做相关检查,没有确认病情,算不算误诊?
根据描述的情况,应该认定为错误诊断,因为你母亲是脑出血导致死亡,而并非所谓的中毒,所以就这一点你们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一旦认定为错误诊断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五)耽误病人的抢救时间,需要负哪些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因医院过错导致病人错过最佳治疗时间的,实践中医院都是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条款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你可以自己去查看。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妈妈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病情导致去世的,虽然经过抢救最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但你妈妈的实际情况不是如此,因为当时在48小时内你妈妈很可能已经脑死亡,只靠呼吸机维持心跳,这种症状在法律上也被定义为真正的死亡了,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你妈妈的情况也很有可能构成工伤死亡,是可以要求工伤死亡赔偿的,那么你们亲属如果愿意,也可以向你妈妈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工伤,那么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由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赔偿。
(1),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通常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向所在单位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病例等医疗证据即可。如果单位拒绝申请和认定,那么可以直接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
(2),工伤理赔和赔偿问题。
如果构成工伤,应当获得工伤保险理赔。不构成工伤的,工伤保险不赔偿。
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赔偿数额按照工伤鉴定结论中确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每个等级赔偿标准略有不同。具体每个等级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既然你妈妈已经去世,这个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了,所以建议你们在悲痛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要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耽误维权。
一经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你们可以要求医院对你妈妈的死亡进行上述赔偿,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医院同意赔偿,那么你们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对赔偿金额、项目及今后责任归属等做明确约定即可,如果医院不认可赔偿,那么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我妈妈的事情有一些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因为我妈妈的单位和医院都有关系。希望赵律师能分析一下并告诉我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一,我妈妈是在编的铁路列车员,是通勤职工(通勤就是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异地)。今年四十六岁,跑的是大连至汉口这条大连客运段最长最累的线路,平时身体都不错,不过二十多年的车上动态工作,噪音,灰尘,不规律的饮食和睡眠,和春运期间过度的劳累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作为单位,是不是应该考虑职工的情况来合理安排工作?
3月5日,我妈妈在完成大连至汉口的乘务工作后,又担当着留守值班看车的任务。而且这次看车任务不应该是我妈妈担任,而是因为本来应该看车的那个人请假了,才又安排我妈妈看车的。大连到汉口,列车运行时间是二十八小时,两个人倒班的话,也就是十四小时。我妈妈全是连续工作二十多个小时。而且铁明文规定是不许串班的。违规导致我妈妈超劳过度如何去算?
第二
在看车留守期间,铁路对看车人员也是有规定的,必须定时巡视,规避火灾等隐患,而且还能加强看车人员的联防互控。可是事实却是我妈妈在三月五号六点四十左右被工友去洗漱的路上发现。已经失去意识,抽搐不止。眼鼻出血。这这根本不是刚刚发病的表现。也说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巡视,没有把职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好。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我妈妈发病。
第三
发现了我妈妈并没有及时准确的和120通报事发地点,而是自己决定从车库把我妈妈拉到汉口站。我亲身去了我妈妈的事发地点,并且打车确认了很多回,那附近的救护车会在十五分钟之内赶到我妈妈身边急救并送到医院。可是他们不负责任的决定从发现到送到医院整整七十分钟
的时间,120急救人员赶到我妈妈身边的时候是七点十七分。发现我妈妈的时间是六点四十分
我妈妈的事情有一些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因为我妈妈的单位和医院都有关系。希望赵律师能分析一下并告诉我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一,我妈妈是在编的铁路列车员,是通勤职工(通勤就是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异地)。今年四十六岁,跑的是大连至汉口这条大连客运段最长最累的线路,平时身体都不错,不过二十多年的车上动态工作,噪音,灰尘,不规律的饮食和睡眠,和春运期间过度的劳累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作为单位,是不是应该考虑职工的情况来合理安排工作?
3月5日,我妈妈在完成大连至汉口的乘务工作后,又担当着留守值班看车的任务。而且这次看车任务不应该是我妈妈担任,而是因为本来应该看车的那个人请假了,才又安排我妈妈看车的。大连到汉口,列车运行时间是二十八小时,两个人倒班的话,也就是十四小时。我妈妈全是连续工作二十多个小时。而且铁明文规定是不许串班的。违规导致我妈妈超劳过度如何去算?
第二
在看车留守期间,铁路对看车人员也是有规定的,必须定时巡视,规避火灾等隐患,而且还能加强看车人员的联防互控。可是事实却是我妈妈在三月五号六点四十左右被工友去洗漱的路上发现。已经失去意识,抽搐不止。眼鼻出血。这这根本不是刚刚发病的表现。也说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巡视,没有把职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好。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我妈妈发病。
第三
发现了我妈妈并没有及时准确的和120通报事发地点,而是自己决定从车库把我妈妈拉到汉口站。我亲身去了我妈妈的事发地点,并且打车确认了很多回,那附近的救护车会在十五分钟之内赶到我妈妈身边急救并送到医院。可是他们不负责任的决定从发现到送到医院整整七十分钟
的时间,120急救人员赶到我妈妈身边的时候是七点十七分。发现我妈妈的时间是六点四十分
我妈妈的事情有一些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因为我妈妈的单位和医院都有关系。希望赵律师能分析一下并告诉我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一,我妈妈是在编的铁路列车员,是通勤职工(通勤就是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异地)。今年四十六岁,跑的是大连至汉口这条大连客运段最长最累的线路,平时身体都不错,不过二十多年的车上动态工作,噪音,灰尘,不规律的饮食和睡眠,和春运期间过度的劳累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作为单位,是不是应该考虑职工的情况来合理安排工作?
3月5日,我妈妈在完成大连至汉口的乘务工作后,又担当着留守值班看车的任务。而且这次看车任务不应该是我妈妈担任,而是因为本来应该看车的那个人请假了,才又安排我妈妈看车的。大连到汉口,列车运行时间是二十八小时,两个人倒班的话,也就是十四小时。我妈妈全是连续工作二十多个小时。而且铁明文规定是不许串班的。违规导致我妈妈超劳过度如何去算?
第二
在看车留守期间,铁路对看车人员也是有规定的,必须定时巡视,规避火灾等隐患,而且还能加强看车人员的联防互控。可是事实却是我妈妈在三月五号六点四十左右被工友去洗漱的路上发现。已经失去意识,抽搐不止。眼鼻出血。这这根本不是刚刚发病的表现。也说明了他们根本就没有巡视,没有把职工的人身安全保护好。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我妈妈发病。
第三
发现了我妈妈并没有及时准确的和120通报事发地点,而是自己决定从车库把我妈妈拉到汉口站。我亲身去了我妈妈的事发地点,并且打车确认了很多回,那附近的救护车会在十五分钟之内赶到我妈妈身边急救并送到医院。可是他们不负责任的决定从发现到送到医院整整七十分钟
的时间,120急救人员赶到我妈妈身边的时候是七点十七分。发现我妈妈的时间是六点四十分。急救人员到达的时候我妈妈呼吸和心跳已经停止了二十分钟。也就是这二十分钟,导致了我妈妈已经无法救治,送到医院也只是简单的维持着心跳,人已经脑死亡。
所以我想问,单位违规的作业,错误的决定,导致了我妈妈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还让医院全力维持,规避工伤等责任。视生命草介。单位有多大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现在还在和单位协商解决,可是我们家属不知道单位责任的大小,不想让我妈妈白白的去世还便宜了单位。希望赵律师可怜一下我家人。帮我找到可以和他们对话的依据。我肯定会好好谢谢您,如果要是走法律程序,我也会给您打电话的。
1,你妈妈的工作中长时间加班,可能存在过劳死的情况,也也是工伤认定的一种,可以申请,具体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
2,除了工伤赔偿,你妈妈单位在抢救你妈妈的过程中有过错,你也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单位进行适当的额外赔偿。
3,这件事医院和单位都有过错,都有责任,你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不用分责任比例,连带共同赔偿即可。工伤死亡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同时进行,并不冲突。
4,相关法律依据我已经在上述回答中列举了,其他法条对你妈妈的情况具体不太适用,所以我也没有列出,如果你想了解一些贴边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看以下几种:
《工伤保险条例》
《人身损失赔偿条例》及司法解释
《医疗事故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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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没有违法什么规定.,他们的做法并非没有道理.请节哀顺变.
2.脑出血的病人并非随意可以搬动的.
3.当然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协商不成的话向法院起诉,同时去申请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有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的.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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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不要通过医调委调解!
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要帮助可联系我。
注意诉讼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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