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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在刑拘时是否就可定涉嫌具体罪名

浙江-宁波 07-28 09:08  悬赏 15  发布者:NGu915 回答:(3)
我一至亲在刑拘至看守所时派出所的通知书就明确指定:涉嫌抢劫罪。而不是涉嫌侵犯财产罪。请问律师:这涉嫌罪由谁来定。我认为涉嫌罪是公安部门据已有的证据采取合法行动的依据,而不能据已有证据去定涉嫌什么具体细节罪。刑法已规定了罪类,具体应定什么罪、该处什么刑应由检察院、法院的法定职责。请问:公安部门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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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28 09:12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公安局须以所“涉嫌”的罪名来侦查,但侦查终结要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的定罪量刑需要由法院来作出判决。注意“涉嫌”二字。
回复时间: 2010-07-28 09:14
当然要定具体罪名。
但不是不可以更改的!
回复时间: 2010-07-28 09:21
刑拘时当然会有一个涉嫌罪名,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可能会改变涉嫌罪名,也可能会增加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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