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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重庆 05-09 20:25  悬赏 0  发布者:964296……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告罗某的丈夫郭某于1984年去世,原告一直未按有关文件要求,向其丈夫所在单位领取生活补助费。2008年3月,原告将郭某所在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定期生活补助共计2万余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未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问法院受理此案不需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作为辩方应该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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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09 21:00
没有办法抗辩啊
回复时间: 2013-05-09 20:50
时效抗辩权是指法院不保护过了时效的胜诉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需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回复时间: 2013-05-09 20:56
没有办法抗辩啊,因为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的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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