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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是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社会小青年,由于没有生活来源

广东-深圳 03-29 19: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乙、丙三人是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社会小青年,由于没有生活来源,三人共谋持刀抢劫从银行取出巨款的人,屡屡得手,共劫取现金近50万元。在一次抢劫过程中,三人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气愤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并将阻碍他们逃跑的围观路人丁杀死。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甲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弟弟为自已辩护,公安机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王律师为自己辩护,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求与乙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院均未批准;丙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赵律师为其辩护。丙认为自己死罪难免,拒绝接受,法院坚持为其指定辩护人。请评析实训素材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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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3-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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