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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男,1988年4月生.某单位职工,住某市某小区。

宁夏-银川 05-31 22: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3)
被告人冯某,男,1988年4月生.某单位职工,住某市某小区。因涉递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4日被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6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同案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牛某酒后到拉面馆吃面时,同案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牛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被告人冯某提议同案被告人孙某、被害人牛某二人去"练练"。三人至某广场,同案被告人孙某、被害人牛某两人对打,后被告人冯某将二人拉开,又和被害人牛某发生争执。继而对打在一起。冯某用拳击打牛某面部致其仰面倒地,牛某经抢数无效于 2013年10月6日8时许死亡。被告人冯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听闻被害人家属报案后,始终未逃离,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民警在医院电梯口将被告人冯某、孙某抓获。被告人冯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 条,构成故意伤害罪提前公诉。请根据以上案例,为被告人冯某撰写一份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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