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晓航  
已解决问题

离婚办理

 05-13 11:37  悬赏 0  发布者:红色千足虫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8)
我想跟老婆离婚,我名下无房产,夫妻婚后只有小金额存款且户头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有个5岁的儿子,并且分房睡多年。如果我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会如何判?假如女方要求我付赡养费,会判我支付大笔金额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5月13日 11时43分
首先,如果离婚仅仅是因为感情不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如同居,重婚,赌博等重大恶习的),不管谁先提出离婚,财产分割不受影响。其次,孩子才5岁,如果判给女方抚养,你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可以按月支付,如果没有经济能力,不是必须一次性付清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叙述简单明了,容易明白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39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他起诉离婚一般在你户籍所在地法院,你户籍所在地与你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你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法院会通知你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39
谁先提出离婚与财产分割比例无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抚养费为你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39
共同财产均分,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42
共同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支付与谁提出离婚没有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43
谁先提出离婚与财产分割比例无关,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你没有对女方赡养的义务,但是你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47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当场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复时间: 2013-05-13 11:49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抚养费为你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评论者:赵  强律师
时间:2013-05-13 11:5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云南昆明
浙江金华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8039
重庆 渝中
人气:397804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375
安徽 合肥
人气:284472
山东 东营
人气:27140
广东 深圳
人气:14119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